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2021年2月4日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九原分公司对《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九原分公司m3/d循环水中水回收回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固体废物)验收建设项目验收出验收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2月7日-2021年3月5日(20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二十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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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本-《包头海平面高分子工业有限公司九原分公司700m³d循环水中水回收回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固体废物)验收报告.pdf